第10條
如 —— (a) 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令; (b) 該申請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仍然待決;及 (c)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該申請並無扣押令發出, 則該申請須按照經《修訂條例》修訂後的本條予以裁決。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0條
如 —— (a) 有人提出申請,要求就特區政府須付予贍養費支付人的工資或薪金發出扣押令; (b) 該申請在緊接《修訂條例》生效日期之前仍然待決;及 (c) 在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前該申請並無扣押令發出, 則該申請須按照經《修訂條例》修訂後的本條予以裁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