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欠款的利息
第20A條
(1) 在本條及第20B條中 ——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指《2003年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條例》(2003年第18號)開始實施的日期; 判定債務人 (judgment debtor)指根據贍養令須承擔法律責任的人; 判定債權人 (judgment creditor)指有權強制執行贍養令的人。 (2) 凡已針對某判定債務人發出任何贍養令,而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則判定債權人有權就在生效日期或該日期之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獲付利息。 (3) 為施行第(2)款 —— (a) 就有關贍養令規定的每次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或支付一筆款項(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欠下的欠款,須就《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而言視為判定債項; (b) 第(2)款所指的利息須按照該第50條計算;及 (c) 就該第50條而言,有關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期須視為判決日期。 (4) 判定債務人有法律責任支付第(2)款所指的利息。 (5) 如某贍養令規定的任何付款沒有支付,而利息根據第(2)款就該欠款而累算,之後凡判定債務人作出付款,該付款須當作是為按以下先後次序償付下列款項而作出 —— (a) 根據第(2)款累算的利息; (b) 須根據第20B條支付的附加費; (c) (如有任何法律程序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法院命令須按該等法律程序支付的訟費; (d) 根據該贍養令不時到期須支付的款項,但須按該等款項到期支付日期的先後次序的逆序償付(即最近期的欠款將會最先獲償付); (e) (如法院在任何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該命令支付(不論整筆或分期支付)的贍養費的欠款款額。 (6) 判定債務人如認為自己有合理理由不支付第(2)款所指的利息,可於知悉自己被規定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該利息的申請,並須在該申請中列出該等理由。 (7) 如有申請根據第(6)款提出,則法院在決定是否規定判定債務人繳付利息及(如決定須繳付利息)利息的款額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a) 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贍養令,是否有合理辯解; (b)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逃避法院文件的送達; (c) 該判定債務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判定債權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 (d)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向該判定債權人作出因何沒有遵從該贍養令的合理解釋;及 (e) 該判定債務人的付款能力。 (8) 判定債務人如因第(7)款所指支付利息的規定感到受屈,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針對有關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