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為施行第(2)款 —— (a) 就有關贍養令規定的每次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或支付一筆款項(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欠下的欠款,須就《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而言視為判定債項; (b) 第(2)款所指的利息須按照該第50條計算;及 (c) 就該第50條而言,有關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期須視為判決日期。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為施行第(2)款 —— (a) 就有關贍養令規定的每次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或支付一筆款項(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欠下的欠款,須就《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0條而言視為判定債項; (b) 第(2)款所指的利息須按照該第50條計算;及 (c) 就該第50條而言,有關贍養令指明的到期付款日期須視為判決日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