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某贍養令規定的任何付款沒有支付,而利息根據第(2)款就該欠款而累算,之後凡判定債務人作出付款,該付款須當作是為按以下先後次序償付下列款項而作出 —— (a) 根據第(2)款累算的利息; (b) 須根據第20B條支付的附加費; (c) (如有任何法律程序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法院命令須按該等法律程序支付的訟費; (d) 根據該贍養令不時到期須支付的款項,但須按該等款項到期支付日期的先後次序的逆序償付(即最近期的欠款將會最先獲償付); (e) (如法院在任何為強制執行該贍養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該命令支付(不論整筆或分期支付)的贍養費的欠款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