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判定債務人如認為自己有合理理由不支付第(2)款所指的利息,可於知悉自己被規定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該利息的申請,並須在該申請中列出該等理由。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6條
判定債務人如認為自己有合理理由不支付第(2)款所指的利息,可於知悉自己被規定支付利息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向法院提出不支付該利息的申請,並須在該申請中列出該等理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