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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有申請根據第(6)款提出,則法院在決定是否規定判定債務人繳付利息及(如決定須繳付利息)利息的款額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a) 該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贍養令,是否有合理辯解; (b)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逃避法院文件的送達; (c) 該判定債務人以往與依據該贍養令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承諾而向判定債權人支付贍養費相關的紀錄及行為; (d) 該判定債務人曾否向該判定債權人作出因何沒有遵從該贍養令的合理解釋;及 (e) 該判定債務人的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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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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