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為施行第(2)(b)款,附加費的申請須藉傳票提出,並以述明以下事項的判定債權人的誓章作為支持 —— (a) 判定債權人的姓名,以及收取關於該項申請所送達的文件的地址; (b) 判定債務人的姓名及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c) 有關贍養令的詳情; (d) 到期須付但未付的贍養費的欠款總額,以及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 (e) 要求發出命令,規定該判定債務人支付按法院根據第(11)款決定的利率而計算的附加費; (f) 要求定出聆訊該項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g) 要求在判定債務人於聆訊中缺席的情況下,發出規定該判定債務人向判定債權人支付所申索的附加費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