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如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7)(b)款定出的日期沒有出席押後的聆訊,則法院可就該項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判定債務人向判定債權人支付附加費。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9條
如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7)(b)款定出的日期沒有出席押後的聆訊,則法院可就該項申請進行聆訊,並可發出命令,規定判定債務人向判定債權人支付附加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