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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0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如判定債務人於知悉根據第(7)(a)或(9)款發出的命令後的合理時間內,藉傳票申請更改或撤銷該命令,而法院信納判定債務人 —— (a) 沒有出席聆訊;及 (b) 沒有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 是有合理辯解的,則法院可按它認為合適的條款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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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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