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
判定債務人須根據第(1)款支付的附加費款額,不得超過自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起計至附加費支付的日期為止的欠款總額的100%。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11條
判定債務人須根據第(1)款支付的附加費款額,不得超過自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起計至附加費支付的日期為止的欠款總額的1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