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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3條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23條

在區域法庭進行的程序

第23條

除本條例另有明文規定外,《區域法庭條例》(第336章)第4部適用於區域法庭根據本條例所進行的每一項法律程序及所發出的每一項命令,而且 —— (a) 有關的申請可採用非公開的形式聆訊及裁決; (b) 區域法庭如認為該事件宜交由原訟法庭審理,可拒絕發出命令;若遇此情形,在不損害《區域法庭條例》(第336章)第4部所賦予的一般上訴權的原則下,任何人均不得就區域法庭的決定提出上訴; (c) 付款命令的執行方式與執行償付民事債項命令的方式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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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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