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上述的人可藉向規劃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撤回上述申述或進一步申述(視情況所需而定)。
城市規劃條例 第2條
上述的人可藉向規劃委員會發出書面通知,撤回上述申述或進一步申述(視情況所需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