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包括為執行本條例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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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就本條例而言 —— (a)
(b)
(3) 就本條例而言,在第(4)款的規限下,如某局部核准圖的某部分不屬已核准部分(),該標的部分即屬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
(4) 如就某局部核准圖而言,有多於一個標的部分,該等標的部分共同構成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
(5) 如規劃委員會根據本條例,修訂某圖則的待核准部分(或待核准部分的任何部分),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提述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即為提述經修訂的該部分。
(6) 就本條例而言 —— (a)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某日根據,拒絕核准某圖則,則自該日起,該圖則須視為不曾擬備;及
(b)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某日根據,拒絕核准某圖則的任何部分,則自該日起,遭如此拒絕的該部分不視為該圖則的一部分。
第款所述圖則的任何部分;或
某圖則根據獲核准的任何部分;及
如因第或(3E)條而令某圖則的任何部分須視為該圖則的已核准部分——包括該部分;
根據指定的地區;或
根據修改的地區;
所指的指定;或
不時經根據修改的、(a)段所述的指定;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適用的土地或受規管地區而言,指違反本條例的發展;及
在及中,就所提述的土地而言,指根據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所許可的發展以外的發展,而該等發展於有關圖則的公告刊於憲報當日或之後進行;
就該圖則而言,有任何已核准部分;但
該圖則並非核准圖;及
整份該圖則根據獲核准;或
該圖則的所有部分,均屬已核准部分。
就本條例而言,在第(4)款的規限下,如某局部核准圖的某部分不屬已核准部分(),該標的部分即屬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
如就某局部核准圖而言,有多於一個標的部分,該等標的部分共同構成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
如規劃委員會根據本條例,修訂某圖則的待核准部分(或待核准部分的任何部分),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提述該圖則的待核准部分,即為提述經修訂的該部分。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某日根據,拒絕核准某圖則,則自該日起,該圖則須視為不曾擬備;及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某日根據,拒絕核准某圖則的任何部分,則自該日起,遭如此拒絕的該部分不視為該圖則的一部分。
(1) 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提名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行政長官並可委任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成員(當然成員身分或個人身分)為規劃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2) 在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規劃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3) 為更佳地執行規劃委員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從規劃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委出規劃委員會的各個委員會與每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
(4) 在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該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而其中3名須不是官方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5) 規劃委員會可 —— (a) 將其在第、、、、至(3)、、、、及條所指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
(b)
(c) 將它在第、及(15)、及(2L)及及(2J)條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行政長官可委出一個城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包括由行政長官提名的官方及非官方成員,行政長官並可委任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成員(當然成員身分或個人身分)為規劃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委任任何公職人員為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在規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規劃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為更佳地執行規劃委員會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公告,從規劃委員會的成員當中,委出規劃委員會的各個委員會與每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各一名。
在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上,5名該委員會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主席或副主席,而其中3名須不是官方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將其在第、、、、至(3)、、、、及條所指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根據第(3)款委出的委員會;
根據提出的申請;及
對在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發展的許可的申請,條件是在許可批給後6個月內,該項發展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中止,土地亦須按該公職人員的指示恢復原狀;及
將它在第、及(15)、及(2L)及及(2J)條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轉授予規劃委員會的秘書,
(1) 儘管有的規定,規劃委員會可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行使規劃委員會在、、、、、及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而為免生疑問,本條例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解釋及適用。
(2) 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成員組成,而其中最少3名成員不屬公職人員。
(3) 規劃委員會須從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的成員中,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並須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4)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或副主席及2名成員。
(5) 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規定,除非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成員不屬公職人員,否則委員會會議不得舉行或繼續舉行。
儘管有的規定,規劃委員會可委出由其成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行使規劃委員會在、、、、、及下的任何權力及職能,而為免生疑問,本條例的條文經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解釋及適用。
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名成員組成,而其中最少3名成員不屬公職人員。
規劃委員會須從根據本條委出的任何委員會的成員中,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主席,並須委任一名成員為該委員會的副主席。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或副主席及2名成員。
即使已符合第(4)款的規定,除非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成員不屬公職人員,否則委員會會議不得舉行或繼續舉行。
(1)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可藉在成員當中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會務,而不論任何該等成員是否在香港,但如本條例有明文規定或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必然含義是須為有關目的舉行會議,則屬例外。
(2) 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在根據第(1)款傳閱文件後,由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過半數成員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規劃委員會或有關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會議席上由贊同該決議的成員表決通過一樣。
(3)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可要求將當其時正根據第(1)款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在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會議上處理,該要求須藉在該等文件所指明的期間內向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主席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出。
(4) 如已就當其時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根據第(3)款向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的主席發出通知,則根據第(2)款就該項會務以書面通過的決議即屬無效。
(5) 為免生疑問,本條中對傳閱文件的提述包括以電子方式傳閱資料,而本條中對文件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可藉在成員當中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其任何會務,而不論任何該等成員是否在香港,但如本條例有明文規定或本條例任何條文的必然含義是須為有關目的舉行會議,則屬例外。
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在根據第(1)款傳閱文件後,由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過半數成員以書面通過的書面決議,其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規劃委員會或有關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會議席上由贊同該決議的成員表決通過一樣。
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可要求將當其時正根據第(1)款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在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會議上處理,該要求須藉在該等文件所指明的期間內向規劃委員會或該委員會(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主席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提出。
如已就當其時藉傳閱文件的方式處理的任何會務根據第(3)款向規劃委員會或任何根據或委出的委員會的主席發出通知,則根據第(2)款就該項會務以書面通過的決議即屬無效。
為免生疑問,本條中對傳閱文件的提述包括以電子方式傳閱資料,而本條中對文件的提述須據此解釋。
引用此法例
《城市規劃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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