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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第13條

城市規劃條例 第13條

第13條

如 —— (a) 申請人在指明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向規劃委員會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補充有關申請所載的資料;及 (b) 規劃委員會認為將該等進一步資料包括在該申請內,不會令該申請的性質有重大改變, 則規劃委員會可就該申請而接受該等進一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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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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