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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第1條

城市規劃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第(1A)款的規限下,如任何申請人因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6或16A條所作出的決定而感到受屈,該申請人可於獲通知規劃委員會的決定的21天內,向規劃委員會秘書申請對規劃委員會的決定進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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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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