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本條所指的覆核上,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可到規劃委員會席前,並須獲給予機會作出申述。
城市規劃條例 第3條
在本條所指的覆核上,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可到規劃委員會席前,並須獲給予機會作出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