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申請人或授權代表並沒有在為覆核所編定的時間及地點出席,規劃委員會可進行覆核或押後覆核。
城市規劃條例 第4條
如申請人或授權代表並沒有在為覆核所編定的時間及地點出席,規劃委員會可進行覆核或押後覆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