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如上訴委員團主席因病或不在香港而不能行使其職能 —— (a) 則根據第(7)款獲指定的副主席須署理主席一職;或 (b) 如根據第(7)款獲指定的副主席不能署理主席一職,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名副主席或另一名成員署理主席一職。
城市規劃條例 第16條
如上訴委員團主席因病或不在香港而不能行使其職能 —— (a) 則根據第(7)款獲指定的副主席須署理主席一職;或 (b) 如根據第(7)款獲指定的副主席不能署理主席一職,則行政長官可委任另一名副主席或另一名成員署理主席一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