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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第17B條

城市規劃條例 第17B條

上訴

第17B條

(1) 申請人如因規劃委員會在根據第17條所進行覆核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在獲通知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7(6)條所作的決定後60天內,藉提交上訴通知書而提出上訴,而上訴通知書內須列出上訴理由及其他訂明的詳情。 (2) 上訴人及規劃委員會可親自出席(如適用的話)或由授權代表代為出席於上訴委員會席前。 (3)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因其任何成員在上訴聆訊時缺席而受質疑,但該成員須不參與上訴委員會的最終決定。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訂明提出上訴須依循的程序(包括上訴通知書須列出或附有的事項)、上訴的聆訊及上訴的裁定。 (5) 如第(2)款所述的人沒有在定作聆訊上訴的日期出席,上訴委員會可進行聆聽其他有權出席的各方的陳詞,並可在沒有聆聽缺席的一方的陳詞的情況下作出決定。 (6) 在上訴聆訊前或上訴聆訊時,上訴委員會可 —— (a) 考慮和裁定某方應否取用該方聲稱與上訴有關聯而由另一人管有或控制的文件,並且下令該另一人讓該方取用上述文件; (b) 聽取經宣誓作出的證供,並可為宣誓為證人所需作出的宣誓進行監誓; (c) 接納或考慮任何陳述、文件、資料或事項,不論其會否在法庭可接納為證據; (d) 藉書面通知傳召任何人出席於其席前,以提供證據和交出通知書指明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東西。 (7) 上訴委員會的任何通知或命令,須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簽署發出。 (8) 在完成聆聽出席上訴或出席押後聆訊的各方的陳詞後,上訴委員會可 —— (a) 休會一段其認為為作出決定所需的期間; (b) 確認、推翻或更改上訴所針對的決定; (c) 將上訴委員會認為是在準備和提出上訴中所合理地附帶引起的訟費或其他費用判給某一方。 (9) 上訴委員會就任何上訴所作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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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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