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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條例 第4條

城市規劃條例 第4條

第4條

即使本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就規劃委員會根據第(1)款所作出的任何修訂或取代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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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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