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根據第3(1)(b)條擬備的任何草圖中,規劃委員會須按行政長官指示,指定香港任何地區為發展審批地區。
城市規劃條例 第1條
在根據第3(1)(b)條擬備的任何草圖中,規劃委員會須按行政長官指示,指定香港任何地區為發展審批地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