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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劑條例 第1條

除害劑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裁判官因任何人所作宣誓而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在任何地方或處所存有任何除害劑,並有人正在或已經就該等除害劑而犯本條例所訂罪行,則該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督察或海關人員,聯同所需的助理人員,進入該地方或處所(需要時可強行進入),及搜查該手令所註明的地方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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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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