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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除害劑條例

章號
Cap. 133
版本日期
條文數
294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就除害劑的註冊與管制以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在本條例中,就所列除害劑或任何其他未經註冊除害劑而言,凡提述製造,即包括提述安排製造該除害劑。

(3) 為免生疑問,如所列除害劑或任何其他未經註冊除害劑,是在製造其他物品的過程中附帶地產生的,則不得視為經已製造該除害劑。

(4) 就本條例而言,如除害劑 —— (a) 憑全程提單或全程航空運貨單,由香港以外的一處地方,托運往香港以外的另一處地方;及

(b)

(5) 不論除害劑 —— (a) 是在或擬在有關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之間直接轉移;或

(b) 擬在進口後在香港卸貨和貯存,等待出口,

第1條
第a條

或所指明的未經註冊除害劑;或

第b條

及均有指明的未經註冊除害劑;

第a條

任何除蟲劑、除真菌劑、除莠劑、除蟎劑或用作或擬用作預防、摧毀、驅除、吸引、抑制或控制屬有害物的任何昆蟲、齧齒動物、雀鳥、線蟲、細菌、真菌、雜草或其他形態的植物或動物或任何病毒的任何物質(不論是有機的或無機的)或物質混合物;或

第b條

用作或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或乾燥劑的任何物質或物質混合物,

第i條

用作誘捕或捕捉昆蟲、齧齒動物或其他動物的任何純機械裝置;

第ii條

用作控制蚊子、齧齒動物或其他有害物的任何純電磁或超聲波裝置;

第iii條

作臨床或衞生用途的任何既非所指明亦非所指明的防腐或消毒溶液或製劑;

第iv條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指的任何藥劑產品;及

第v條
第A條

既非所指明亦非所指明者;

第B條

載於獨立包裝或容器內,而分量不超過10克或10毫升者;及

第C條
第I條

作實驗室研究;

第II條

作化學分析;或

第III條

作參照標準;

第a條

根據發出的輸入、製造、售賣、供應、管有或使用所列除害劑或任何其他未經註冊除害劑的許可證;或

第b條

根據發出的出口所列除害劑的許可證;

第2條

在本條例中,就所列除害劑或任何其他未經註冊除害劑而言,凡提述製造,即包括提述安排製造該除害劑。

第3條

為免生疑問,如所列除害劑或任何其他未經註冊除害劑,是在製造其他物品的過程中附帶地產生的,則不得視為經已製造該除害劑。

第4條
第a條

憑全程提單或全程航空運貨單,由香港以外的一處地方,托運往香港以外的另一處地方;及

第b條
第i條

搬回同一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上;或

第ii條

轉移到另一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上,

第5條
第a條

是在或擬在有關船舶、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之間直接轉移;或

第b條

擬在進口後在香港卸貨和貯存,等待出口,

第3條適用範圍

(1) 本條例不適用於 —— (a) 在過境中的除害劑;

(b) 不屬所列除害劑且在香港轉運的除害劑;或

(c) 屬所列除害劑且屬航空轉運貨物的除害劑。

(2)

(3) 就第款而言,如任何除害劑是以香港以外地方為目的地,並在沒有轉運的情況下,由同一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途經香港,該除害劑即屬在過境中的除害劑。

(4) 在本條中 ——

第1條
第a條

在過境中的除害劑;

第b條

不屬所列除害劑且在香港轉運的除害劑;或

第c條

屬所列除害劑且屬航空轉運貨物的除害劑。

第2條
第3條

就第款而言,如任何除害劑是以香港以外地方為目的地,並在沒有轉運的情況下,由同一船舶、飛機或車輛運載途經香港,該除害劑即屬在過境中的除害劑。

第4條
第3A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等

(1)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特區政府 —— (a) 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及

(b) 無須繳付任何訂明費用。

(3) 如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特區政府曾經或正在違反本條例,署長須向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報告此事。

(4) 上述報告須載有署長對以下事宜的意見 —— (a) 有關違例事項是否已終止;及

(b) (如該違例事項已終止)該違例事項是否在令署長滿意的情況下終止。

(5) 在接獲署長就某事宜作出的報告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須對該事宜進行查訊。

(6) 如查訊顯示曾有第(3)款提述的違例事項發生,而該違例事項相當可能會再度發生,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須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以避免相類似的違例事項再度發生。

(7) 如查訊顯示正有第(3)款提述的違例事項發生,而該違例事項持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須採取最佳的切實可行步驟,以制止該違例事項。

第1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政府。

第2條
第a條

不得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及

第b條

無須繳付任何訂明費用。

第3條

如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特區政府曾經或正在違反本條例,署長須向環境及生態局局長報告此事。

第4條
第a條

有關違例事項是否已終止;及

第b條

(如該違例事項已終止)該違例事項是否在令署長滿意的情況下終止。

第5條

在接獲署長就某事宜作出的報告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須對該事宜進行查訊。

294 條

引用此法例

《除害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3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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