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C條
醫生或護士應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根據第(1A)款提出的要求對某人進行檢查,如該人員看來是合法地執行其職責,則該醫生或護士並無責任查詢該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的作為是否合法或是否在該人員職責範圍之內。
危險藥物條例 第1C條
醫生或護士應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根據第(1A)款提出的要求對某人進行檢查,如該人員看來是合法地執行其職責,則該醫生或護士並無責任查詢該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的作為是否合法或是否在該人員職責範圍之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