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危險藥物條例 第1C條

危險藥物條例 第1C條

第1C條

醫生或護士應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根據第(1A)款提出的要求對某人進行檢查,如該人員看來是合法地執行其職責,則該醫生或護士並無責任查詢該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的作為是否合法或是否在該人員職責範圍之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I部 — 雜項規定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