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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 第1E條

危險藥物條例 第1E條

第1E條

凡裁判官有鑑於某人的誓詞而覺得有合理因由懷疑任何地方有根據本條例可予扣押的物件,或有人就該等物件犯了或即將會犯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的罪行,裁判官可藉其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海關人員指令的手令,賦權予該警務人員或海關人員於日間或晚間進入手令上指名的地方及在該處搜查任何該等物件,並將任何該等物件扣押、移走或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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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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