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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藥物條例 第1條

危險藥物條例 第1條

第1條

在不損害的原則下,獲送達根據發出的通知書的人可隨時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海關關長(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離開香港的准許,而每份該等申請均須載有對提出申請的理由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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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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