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本條例仍適用於含有任何該等中藥材或中成藥或慣常獲華人作為藥用的其他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作為有效成分的藥劑製品。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第2條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本條例仍適用於含有任何該等中藥材或中成藥或慣常獲華人作為藥用的其他源於植物、動物或礦物的物料作為有效成分的藥劑製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