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與藥劑業、藥劑製品及毒藥有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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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1A)
(2) 就本條例對於處所須由註冊藥劑師親自控制的規定而言,如在處所開放營業的每一日,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時間有註冊藥劑師身在處所內,並且控制和監督受僱於該處所內工作的人,則屬已充分遵從該項規定。
(3) 凡本條例規定某文件須由某人簽署,則該人須在該文件上寫上其姓名或畫押;蓋章不足以作為有效簽署。
基因療法製品;
體細胞療法製品;
組織工程製品;
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出;
無償供應;及
要約無償供應或為無償供應而展出,
含有一種有效物質,該物質含有重組核酸或由重組核酸組成,而該核酸可應用或施用於人類,以期調節、修補、置換、加入或刪除基因序列;及
該製品包含的重組核酸序列;或
該序列的基因表達產物;但
不包括抗傳染病的疫苗;
該等細胞或組織經實質處理,以致其與擬作的再生、修補或置換相關的生物特質、生理功能或結構特性,已有所變更;
該等細胞或組織,並非擬在其受贈者及捐贈者的體內,用於相同的基本功能;及
對該製品的表述或其狀況顯示,該製品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於再生、修補或置換人體組織,或該製品可應用或施用於人類,以期再生、修補或置換人體組織;但
純粹含有非活性人類或動物細胞或組織,或純粹由非活性人類或動物細胞或組織組成;及
並非主要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而發揮作用;
就藥劑師而言,指姓名已根據載入藥劑師名冊內的人;
就處所而言,指已根據載入處所註冊紀錄冊內的處所;
就醫生而言,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妥為註冊的人或當作已根據《醫生註冊條例》()註冊的人;
就牙醫而言,指《牙醫註冊條例》()所界定的註冊牙醫,或根據該條例當作註冊牙醫的人;
就獸醫而言,指根據《獸醫註冊條列》()妥為註冊的人;
配製該製品(從購買或取得物料,經過處理和包裝,至成為製成品)以供臨牀試驗、銷售或分發;或
將該製品再包裝成為製成品,以供臨牀試驗、銷售或分發;但
該製品不是先進療法製品;或
該製品是先進療法製品,而配發該製品不涉及實質處理細胞或組織;
任何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該條例所指的私營醫療機構;
《診療所條例》()所指的任何診療所;
政府營辦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任何軍方醫院或香港駐軍的任何留產院或診療所;
由根據《醫院管理局條例》()設立的醫院管理局管理或控制的任何醫院、留產院或診療所;
香港中醫醫院(《香港中醫醫院條例》()所界定者);
任何正根據《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128條獲有效豁免的、該條例所指的附表護養院;或
任何根據《安老院條例》()領有有效牌照的、該條例所指的護養院;
對該物質或物質組合的表述或其狀況顯示,該物質或物質組合具有的特性,使其可用於治療或預防人類或動物的疾病;或
透過藥理、免疫或新陳代謝作用,恢復、矯正或改變生理機能;或
作出醫學診斷;及
包括先進療法製品;
引用此法例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3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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