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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第12條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 第12條

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第12條

(a) 屬以下其中一類情況 —— (i)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批准在該地方與香港國際機場之間行駛並取道港珠澳大橋的車輛,或乘搭獲機管局批准在該機場的客運碼頭碇泊的船舶,抵達該機場;或 (ii)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然後直接轉乘獲機管局批准在該口岸與該機場之間行駛的車輛,由該口岸前往該機場; (b) 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及 (c) 在離開香港前的所有時間,均停留在《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2(1)條所界定的限制區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 — 獲豁免繳付稅款的法律責任的乘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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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