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說明的乘客 ——
第12條
(a) 屬以下其中一類情況 —— (i)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乘搭獲香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批准在該地方與香港國際機場之間行駛並取道港珠澳大橋的車輛,或乘搭獲機管局批准在該機場的客運碼頭碇泊的船舶,抵達該機場;或 (ii) 由中國任何地方(香港除外)抵達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然後直接轉乘獲機管局批准在該口岸與該機場之間行駛的車輛,由該口岸前往該機場; (b) 其後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及 (c) 在離開香港前的所有時間,均停留在《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第2(1)條所界定的限制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