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社團事務主任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機會,就為何不應拒絕其註冊申請或豁免註冊申請而作出該社團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拒絕該項申請,但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則不在此限。
社團條例 第4條
社團事務主任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機會,就為何不應拒絕其註冊申請或豁免註冊申請而作出該社團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拒絕該項申請,但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則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