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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5C條

社團條例 第5C條

與註冊有關的罪行

第5C條

(1) 凡任何社團沒有遵從第5(1)或(2)條的規定,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 (a) 如為某一社團而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 (b) 如為同一社團而第二次或其後再度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此外,並可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計,就該項罪行持續的每天,處以罰款$300。 (2) 如被告人確立而使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確保該社團遵從第5條的規定,以及沒有遵從該條的規定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即為對第(1)款所訂控罪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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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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