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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5E條

社團條例 第5E條

就取消提出上訴

第5E條

有關社團、有關分支機構或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的幹事或成員,如因社團事務主任取消註冊或註冊豁免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均可在有關該項決定的通知發出予該社團後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推翻該項決定,遭上訴的決定則暫停實施,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該項上訴作出聆訊及裁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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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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