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運用他的絕對酌情決定權將一份他認為格式適當的證明書發給任何社團,表示他承認該社團是一個鄉事委員會或是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並可取消、修訂或撤回任何該等證明書;而該等證明書的發出或撤回,即為社團是否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承認為一個鄉事委員會或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的確證。
社團條例 第1條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運用他的絕對酌情決定權將一份他認為格式適當的證明書發給任何社團,表示他承認該社團是一個鄉事委員會或是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並可取消、修訂或撤回任何該等證明書;而該等證明書的發出或撤回,即為社團是否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承認為一個鄉事委員會或一個由多於一個鄉事委員會組成的聯會或其他組織的確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