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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7條

社團條例 第7條

通知、紀錄等的格式

第7條

(1) 社團事務主任可指明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任何書面通知、證明書、申請、紀錄或申報表的格式。 (2) 社團事務主任可在憲報刊登他根據第(1)款所指明的任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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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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