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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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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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