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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社團採用任何根據第(1)款而列為不准使用的名稱,則社團事務主任可向該社團送達通知,規定該社團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時限內更改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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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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