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第(2)款施加於任何社團的責任,對該社團的每名幹事均有約束力;但除非任何該等幹事已獲送達該通知的副本,否則他無須受上述責任約束。
社團條例 第3條
根據第(2)款施加於任何社團的責任,對該社團的每名幹事均有約束力;但除非任何該等幹事已獲送達該通知的副本,否則他無須受上述責任約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