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第(5)款所指的上訴,可在列出上述規定的通知送達該社團的日期之後30天內提出。
社團條例 第6條
第(5)款所指的上訴,可在列出上述規定的通知送達該社團的日期之後30天內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