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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0條

社團條例 第10條

社團詳情的更改

第10條

(1) 凡任何社團或其分支機構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而又更改其名稱、宗旨、幹事或主要業務地點,或結束任何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分支機構,該社團須在更改作出起計1個月內,就該項更改以書面告知社團事務主任。 (2) 凡任何社團沒有按照第(1)款的規定,就任何詳情更改通知社團事務主任,該社團的每名幹事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但如他確立而使法庭信納,他已盡應盡的努力以確保該社團遵從本條,以及沒有遵從本條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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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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