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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1條

社團條例 第11條

社團名單

第11條

(1) 除第14A條另有規定外,社團事務主任須就所有已獲註冊或豁免註冊的社團或分支機構備存一份名單,列出 —— (a) 該等社團及分支機構的名稱;及 (b) 該等社團及分支機構的各別主要業務地點的地址,以及該等社團擁有或佔用的地方或處所的地址。 (2) 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備存的名單,須於辦公時間內在社團事務處免費供人查閱。 (3) 根據本條備存的名單,可採用不屬文件形式的形式備存;但該名單如採用該形式備存,則須能還原為文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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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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