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社團事務主任接獲任何上述通知後,須在解散生效的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取消登記及從根據第11條備存的名單上刪除。
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事務主任接獲任何上述通知後,須在解散生效的日期之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取消登記及從根據第11條備存的名單上刪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