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任何註冊社團或獲豁免社團其後成為附表所列明的人,社團事務主任可就該社團的書面申請,將該社團從根據第11條備存的名單上刪除。
社團條例 第2條
凡任何註冊社團或獲豁免社團其後成為附表所列明的人,社團事務主任可就該社團的書面申請,將該社團從根據第11條備存的名單上刪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