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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條

社團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送達的通知,須指明提供資料的時限(該時限不得少於7天):但社團事務主任可就向他提出的申請,在有好的因由提出後,酌情批准將時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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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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