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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3條

社團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通知的規定而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供的任何資料,如在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則提供該等資料的人,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但如該人確立而使法庭信納,他當時有好的理由相信該等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的,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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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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