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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3條

社團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使用任何三合會儀式,或採用或使用任何三合會名銜或術語的社團,均當作為三合會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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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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