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社團條例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