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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1條

社團條例 第21條

容許非法社團在處所內集會的人

第21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明知而容許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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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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