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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22條

社團條例 第22條

煽惑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等的罰則

第22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三合會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三合會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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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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