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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條例 第1條

社團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或對他人使用暴力、作出威脅或恐嚇以誘使該人成為非法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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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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