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社團條例 第23條

社團條例 第23條

為非法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的罰則

第23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2) 任何人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5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